翌日。
今天已經是陳行來到場景的第十五天,不知不覺中,已經是半個月過去了。
刑場內,司法戒備森嚴,閑雜人等根本無法靠近。
不過對于事先已經有所準備的陳行來說,這并不是問題。
他只需要在刑場的方圓五公里內,找到一處制高點,然后通過白澤之瞳的效果,就能輕易的看清楚刑場內發生的一切。
處刑的過程很簡單,一槍打向心臟。罪犯流血倒地,一分鐘左右就血盡而死。而這個時候,戒備并沒有解除,而是有一輛普通的面包車直接開進了刑場。然后幾名身穿白大褂的醫生模樣的人走下車來,竟是現在就開始對洪權的尸體進行解剖!
在遠處觀望的陳行瞇起了眼睛!
他查閱過a市《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》,有規定如下:
(一)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,必須按照刑法有關規定,“用槍決的方法執行”。執行完畢,經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亡后,尸體方可做其他處理。
(二)死刑罪犯執行后的尸體或火化后的骨灰,可以允許其家屬認領。
(三)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可供利用:
1.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;
2.死刑罪犯自愿將尸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;
3.經家屬同意利用的。
(四)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要嚴格保密,注意影響,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。確有必要時,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,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,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志的車輛,不準穿白大衣。摘取手術未完成時,不得解除刑場警戒。
(五)尸體被利用后,由火化場協助利用單位及時火化;如需埋葬或做其他處理的,由利用單位負責;
(六)在漢族地區原則上不利用少數民族死刑罪犯的尸體或尸體器官。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,執行本規定時,要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慣。
而洪權的身份正好是無父無母,沒有任何的親人,也不是少數民族!這就符合了上面的某些規定。那么也就是說,眼前的這輛面包車,應該就是某醫院前來解剖摘取可利用器官的醫生!
看著這群醫生現場將人開膛破肚,麻利的摘取了洪權的角膜、肝臟和腎臟。然后留下血肉模糊的尸體簡單的被一席白布蓋上,面包車迅速的開走了。
這個時候,又是一輛有著火化場標識的火葬車開了進來,一番手續的確認之后,兩名力工將尸體一抬抬進車里,也麻利的開走了。
陳行在遠處分別記下了面包車和火葬車的車牌號之后,思考了一下,選擇了跟上火葬車。
拖著洪權殘破不堪的尸體的火葬車一路低調前行,然后來到火化場。
由于洪權沒有親人,又是死刑犯的身份,所以自然就沒有什么火化儀式,也沒有人等待領取骨灰。所以程序是走的極快,當天遺體送到,當天就準備開始火化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