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古代賦役制度中國歷代王朝為鞏固國家政權而向人民征課財物、調用勞動力的制度。
賦,原指軍事上車馬軍需的征調,后指對土地的課稅,即田賦,有時還包括人頭稅和資產稅。
役,亦稱徭役,即在統治者強迫下,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,包括力役、雜役和軍役。
古代役重于賦,封建賦役的實質在于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。
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點之一是通過土地自由買賣以進行兼并,在田賦征收上,長期以來是大戶的稅負遠輕于小戶的稅負,甚至大戶的稅負轉加于小戶身上,這就助長了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。
役政方面,特權階級不僅自己不服徭役,并可蔭庇眾多投靠之戶,這正是歷代戶口逃亡的一大漏洞,逃亡戶的增多,未逃亡戶更受賦役的重壓,其結果是相率逃散,鋌而走險。
從中唐以至明代的戶資列等問題,體現著特權階層以下各等級民戶在賦役負擔上的相爭相持,其結果只能是上戶偏輕,下戶偏重,攤丁入地以后的大小戶矛盾仍集中于畝稅的征課。
先秦時期,百姓服役極重,《詩經》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被迫服役的怨忿,《春秋》中有許多關于役民筑城的記載,特別是各國互相攻伐,軍役更為頻繁。
《周禮·大司徒》篇中規定各級地方官有召民應役的職責,為此應經常保持戶口及馬牛車輛等的實況登記,征調時貴者、賢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。
春秋時期,土地私有制逐漸形成,國家對土地的粟米之征為“什一”。
春秋前期,管仲曾建議齊國試行“相地而衰征”,春秋后期,魯宣公十五年實行“初稅畝”即按平均產量規定一畝的稅率,以后成為以收益為基礎的田賦稅制。
秦統一中國后,徭役極為苛重,激發了以陳勝、吳廣為首的農民起義。
漢初采行與民休息政策,田租的征課,由十五稅一減至三十稅一,但徭役仍沿秦制。
男丁每年在郡縣服役一月之外,尚有正卒和戍卒的服役,不服役的納錢代役,稱為更賦。
魏晉南北朝時期,戰爭連綿,田租、戶調甚為混亂,兵役雜役尤極苛重。
隋唐前期,采用北魏至隋代已試行的均田制,在每丁受田百畝的基礎上,實行租庸調法。
租和調為三國以來田租、戶調的演進,庸則為役的絹、布交納。
同時,實行府兵制,減除了征調兵役的威脅。
但均田制亦如西晉占田制,規定王公以下各品官的永業田比平民的永業田多至十倍數十倍,加以豪強兼并,后來農民得不到授田,均田制名存實亡,從而租庸調法也不能繼續下去。
至唐代中期德宗建中元年改行兩稅法,兩稅為地稅按畝征糧,戶稅按每戶財產征錢,各于夏秋兩季征收,較能適應納稅能力。
但以后地方政府因軍政支出浩繁,對兩稅增添課額,加上各項徭役的派征,人民負擔日重,民戶大量逃亡,加速了唐王朝的崩潰。
到了宋元時期,或許因為田地落入大戶之手,他們對田賦有緊有寬,但賦役更為復雜,特別是元朝時各種雜役苛派,看似田賦減少,但元代的賦役負擔較宋代更重。
到現在明代,賦役制度有所改進。
賦的方面,在土地丈量基礎上,建立了黃冊和魚鱗冊相配合的戶籍地籍制,兩稅夏麥秋糧,帶征絲、棉織品,由糧長負責催征稅糧,減少胥吏的作弊。
后來糧長權勢漸大,明王朝采取了限制任期或一糧區內數人輪充糧長的辦法。
役的方面,里甲、均徭、雜泛三類差役原系按戶資人丁情況分戶等以區別承役的先后重輕,而編審戶等積弊難除,戶類上下倒置,里甲、解戶、庫子等役每因失職獲罪以致破家,于是投靠大戶以避苛役之風日益廣泛。